(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